电商行业如何申请仙桃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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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如何申请仙桃商标注册

作者:仙桃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3 08:37:19

随着电商越来越普及,很多老板想借助大平台来进行销售商品,那如果我们要入驻京东和天猫平台,这时你就需要了解一些入驻的规则,接下来我司就带你解读相关要求。入驻京东和天猫对商标的要求:需要入驻京东商城和天猫的商家必须提交相关的仙桃商标注册证件:包括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或者商标使用许可的授权书。

入驻时对商标的要求还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持有人资格:暂不接受个体商户的入驻申请,因而其注册商标名义必须是在企业名下的商标,而不能是个人名下的商标。

2、商标状态资格:暂不接受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入驻申请,对于TM商标的,则需要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且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3、商标形式资格:暂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申请入驻使用的商标可以是文字的、数字的、字母的、三维的、颜色组合的或者以上要素任意组合的。入驻天猫不仅需要有自己的品牌,而且持有的商标是R标还是TM标都对入驻天猫需缴纳确保金的金额有影响。商家在天猫运营有必要缴纳确保金,确保金首要用于确保商家依照天猫的规矩进行运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依据《天猫服务协议》及有关规矩规则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付出违约金。

保证金按照店铺的属性不一样,金额如下:(1)品牌旗舰店、专卖店:带有TM商标的10万元,全部为R商标的5万元;(2)专营店:带有TM商标的15万元,全部为R商标的10万元。由以上的入驻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入驻京东商城和天猫平台店铺要求都非常严格,所以我们在入驻电商的时候,前提是拥有一个商标。

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商标实际作用不大,但是当你企业越做越大的时候,企业随之面临的风险也将会加大,如果你自己拥有商标,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就是企业的一个盾牌,不仅可以维权也可以防止他人侵权。那么如何拥有一个商标呢?

我们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种是选择注册商标,一种是直接购买商标。注册商标可以自己随便想名字,但是存在近似被驳回的风险,并且注册时间较长。而购买商标一般价格会贵好多,不过可以直接拥有一个R商标,承担的风险也随之缩小。

随着大家对专利申请重视,越来越多的朋友选择了自己撰写申请专利,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专利是如何进行检索的,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专利检索定义

专利检索就是根据一项或数项特征,从海量的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某一特定要求的文献或信息的过程。

二、专利检索分类

专利检索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分类,一种是根据专利检索的目的进行分类,另一种则是根据专利检索的方法进行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根据专利检索目的进行分类的类别。

三、专利检索工具

1、国家知识产权局

2、美国专利商标局

四、专利检索方法

1、确定检索目的

2、分析检索线索

3、确定检索种类

4、选定检索系统

5、确定检索要素及其表达形式

6、遵循特定检索步骤实施检索

7、检索结果的分析并适时终止检索

五、专利相关人检索

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等检索

信息特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的名称/名字

应用方向:竞争对手分析、寻求合作伙伴、挖掘技术创新人才。

六、同族专利检索

专利地域性检索

方法:某一专利或专利申请为线索,了解其同属于一个专利族的在其它国家公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有关情况。

信息特征:文献号(申请号包括优先申请号)

应用方向:文种转换、地域效力、相同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地区审查情况比较

注意事项

侵权风险检索指针对产品或工艺的技术方案,在生产国或目标销售国寻找产品或工艺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之专利的检索。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商标争议作为一项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包括:

第一,商标争议制度对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商标的注册瑕疵,有力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与公正。在中国,当事人想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但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与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抢注,无法在商标局的审查流程中进行判定。商标争议程序则可以弥补以上审查制度的不足,对于在先的权利人而言,商标注册以后,为了保护其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可以利用商标争议制度反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分析,商标争议制度虽属于一项程序性制度,但此种行政程序中大量渗透了诉讼规则,例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规则集中体现在了《商标评审规则》里。第三,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上分析,由于商标争议事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且案件数量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商标争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否则大量的商标争议案件径直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话,在现行体制下将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总之,商标争议程序对于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确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内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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